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49号
皕恩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丹、南京国利富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丹、南京国利富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皕恩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马丹合同款207269元及利息(以20726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皕恩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国利富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丹未按期全额退款的违约金4145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皕恩品牌管理成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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