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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立锋、颜怡、天津市新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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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09号

史立锋、颜怡、天津市新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史立锋、颜怡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880729.81元、合同期内利息1005624.09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以545449.5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15.4%/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15.4%/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 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照15.4%/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793280.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按照15.4%/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照15.4%/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照13.8%/年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史立锋、颜怡支付原告律师费55000元;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市新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史立锋、颜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服务费由被告史立锋、颜怡、天津市新时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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