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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潭潭袁机电设备经营部、袁潭、赵平、袁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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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084号

袁振:

本院受理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潭潭袁机电设备经营部、袁潭、赵平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潭、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3月8日的借款本金2,799,985.87元及利息、复利(自2022年1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潭潭袁机电设备经营部、袁振对被告袁潭、赵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市玄武区潭潭袁机电设备经营部、袁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袁潭、赵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4元,由被告袁潭、赵平、南京市玄武区潭潭袁机电设备经营部、袁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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