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489号
陈青、宋春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文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及被告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贰拾伍万元;4、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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