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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蔡小华与被告招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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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63号

招月:

    本院受理原告蔡小华与被告招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招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小华延期付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计算如下:1、以85,5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12天的滞纳金;2、以85,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28天的滞纳金;3、以55,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23天的滞纳金;4、以42,5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49天的滞纳金;5、以85,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16天的滞纳金;6、以45,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1天的滞纳金;7、以42,5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83天的滞纳金;8、以26,5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1天的滞纳金;9、以90,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26天的滞纳金;10、以40,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2天的滞纳金;11、以30,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为计算标准,计算82天的滞纳金);二、被告招月支付给原告蔡小华的押金14,250元不予退还;三、被告招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小华拆除设备及破坏装修的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蔡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9元,由原告蔡小华承担1100元,由被告招月承担134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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