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014号
上海赢斌活动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荣健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宜兴市荣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支付按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2022.5.10为276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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