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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强诉被告张洪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7
浏览次数:1,31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438号

张洪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张洪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承租方张洪兵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王强支付4月份使用房屋拖欠的租金,共人民币2万元。2、判决承租方张洪兵从2022年3月16日起拖欠租金,按合同约定,每逾期1天,按月租金0.5%支付滞纳金,即100元/日。至合同终止2022年4月30日,共计45日,须支付滞纳金共计4500元。3、判决承租方张洪兵未租满租期,提前终止合约,按照合同约定,须向出租方王强支付4万元违约金,应付日期为2022年4月31日。延期支付,利率按日万分之四计,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期。4、判决承租方张洪兵未提前告知,临时终止合约,导致出租方王强5月份房屋空置,未收到租金。且此后出租方由于考虑到房屋空置成本,急于出租,新合同租金低于原合同租金,主张承租方赔偿人民币2万元,作为未提前告知导致出租方产生的额外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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