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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司有恒与被告伏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5
浏览次数:1,44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920号

伏晨:

    本院受理原告司有恒诉被告伏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未还本金1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以1万元为借款本金,按年息15.4%利率自2020年7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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