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张卓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沈洁、张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230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
本院受理原告张卓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苓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沈洁、张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张卓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达成的培训合同于2022年5月2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卓返还学费17,947.8元;三、被告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梅国梁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的20%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张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386元,合计636元,由被告长颈鹿培训中心、宝镇好公司、梅国梁承担(乔瑞富公司对诉讼费的20%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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