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恒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辉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512号
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恒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辉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镇江恒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号楼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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