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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凌越与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5
浏览次数:27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377号

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功:

本院受理原告凌越与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凌越与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3年10月2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凌越返还预付款24,000元;三、驳回原告凌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南京匠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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