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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黄振辉与被告建邺区茅宫饭店(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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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484号

建邺区茅宫饭店(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黄振辉与被告建邺区茅宫饭店(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7268.17元并支付违约利息(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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