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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吉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服务合同纠纷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30
浏览次数:1,424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05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吉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退还原告南京吉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万元。2.判令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赔偿原告南京吉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元。3.判令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杰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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