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1090号
赵应权: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应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建国借款本金3241415.6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欠息2565491.92元。二、被告赵应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建国利息(以3241415.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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