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918号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甘姝惠与被告李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三个月房租3300元、水电费107元、房屋设备损坏费及卫生清洁费256元,扣除被告已退回钥匙押金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46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9日为95.86元 (以3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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