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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银河湾福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德超、罗加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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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483号

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德超、罗加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银河湾福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德超、罗加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银河湾福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公共配备车位租金256320元(9个平面车位*220元/个*16个月+52个机械车位*270元/个*16个月)及利息(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判决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8月公共电费18057.81元、水费4475.57元,共计22533.38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三、判决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公共收益133116.67元及利息(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其中:1、丰巢自能柜收益6300元(4500元/年/个*2个*70%), 2、永惠广告传媒广告收益4900元(3500元/年*2个*70%),3、分众传媒广告收益95550元:(电梯广告63000元/年+31500元)*70%+ (液晶显示广告56000元+2年+14000元)*70%,4、农夫山泉广告收益2100元(3000元*70%), 5、充电桩收益4900元(7000元*70%),6、人行门广告收益8400元(12000元*70%); 7、地下停车库道闸广告收益4200元(6000元*70%); 8、充电桩收益4900元(7000元*70%); 9、通讯运营商信号站收益1866. 67 元(2000元/年+12个月 * 16个月 *70%);四、判决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度少支付10%广告费用公共收益7140元{(6720+36120) +60%*10%};五、判决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2016.1-2020.8月期间多收公摊水电费197046.642元(应收53554.97m'0.35元/m2*56个月-实缴公摊水电费852630.77元);六、判决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超服务期预收小区业主物业费及其公摊水电费4848.09元;七、判令被告汪德超、罗加镇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哏公司上述621004.782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八、判决被告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2016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包括物业费和公共水电费收缴清册、2020年8月31日离场之前车位分配情况、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离场之前期间停车管理服务费(停车费)收费情况、业主清册(包括姓名、电话、房屋面积)、南京家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小区广告合同资料等小区全部物业相关资料;九、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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