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张爱英、张邦凤与被告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任大军、姚国松、吴冬云、吴杰、吴琼、汤健宁、南京焕杰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054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541号
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任大军、姚国松、吴冬云、吴杰、吴琼、汤健宁、南京焕杰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英、张邦凤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张爱英、张邦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任大军、姚国松、吴冬云、吴杰、吴琼、汤健宁、南京焕杰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返还原告张爱英、张邦凤股权转让款620万元,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利息至裁判生效时止的利息,暂计支付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2%)的标准至2019年12月13日为止的利息(384400元*3+32033*2=1217266元),返还本息合计7417266元;2、判令上述被告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任大军、姚国松、吴冬云、吴杰、吴琼、汤健宁、南京焕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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