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86号
叶静、上海中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飞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叶静、上海中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628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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