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569号
倪冬:
本院受理原告丁开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倪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开华货款81,670.9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倪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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