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化市华弘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与被告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729号
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化市华弘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原告兴化市华弘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郑州市融创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2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自2022年03月24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差旅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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