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军与南京升龙锦龙置业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善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10号
南京升龙锦龙置业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万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善兵:
本院受理原告吴红军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64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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