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329号
昆山市玉山镇奥通精密模具厂、曾源: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奥通精密模具厂、曾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奥通精密模具厂之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2.请求判令租赁车辆(车牌号:苏E9AN07)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奥通精密模具厂支付违约金7678.08元(95976元*8%);4.请求判令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奥通精密模具厂支付鉴定费用4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奥通精密模具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请求判令被告曾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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