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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多玺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314)
发布日期:2023-04-21
浏览次数:1,34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43号 

魏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多玺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多玺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2110号 《购销合同》、编号为20220716号《购销合同》、编号为20220811号《购销合同》、编号为20220930号《购销合同》,被告遐还原告预付款532,914.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2,914.3为基数,每日 按万分之五计算,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500元(二次加工损失 17,5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30,0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货款发票;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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