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361号
南京洋洋得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永同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洋洋得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洋洋得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永同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的租金171,653.53元和管理费48,431.07元,合计220,084.6元,冲抵掉被告已经支付的租赁保证金62,000元后,被告南京洋洋得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实际支付给原告江苏永同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58,084.6元;二、被告南京洋洋得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永同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92,600.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83元,由被告南京洋洋得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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