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013号
王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董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董萍与被告王昌海2010年12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23年4月9日解除;二、被告王昌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萍支付328,2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9日起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董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0元,由被告王昌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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