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13号
孙古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建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你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建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内蒙古建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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