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86号
崔高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尤保卫、第三人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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