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689号
江苏富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坚宁、戴捷、钟祖宝、田启会、陈晓: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江苏富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其归还的银行借款人民币柒佰万元整(700万)及利息人民币肆万贰仟陆佰零叁元整(42,603元);承担自代偿之日即2022年6月30日起至全部归还日止原告代为偿还款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承担原告为追索该款项及罚息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咨询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二周坚宁、被告三戴捷以其共有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51号38幢106室房屋承担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二周坚宁、被告三戴捷、被告四钟祖宝、被告五田启会、被告六陈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贵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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