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178号
胡守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米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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