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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全小玲化妆品经营部与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04
浏览次数:1,40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41号


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全小玲化妆品经营部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全小玲化妆品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签订的《线上营销拓客服务合同》于2022年5月6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全小玲化妆品经营部退还服务费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沐璨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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