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804号
南京半墨图文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玄武区华柯峰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半墨图文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半墨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华柯峰办公设备经营部支付租金20,285元及逾期利息(以20,2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南京半墨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华柯峰办公设备经营部归还两台佳能8205主机、分页器(主机机号分别为LMZ01230、LM202556)。如若南京半墨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不能返还,则按照两台设备总价共20,000元向南京市玄武区华柯峰办公设备经营部予以赔偿。三、驳回南京市玄武区华柯峰办公设备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南京半墨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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