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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5642)
发布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1,42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5642号

钱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个月23天的租金48,000元(2021年7 月29日至2022年11月20日); 二、判令被告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口止向原告 支付滞纳金5508元;判令被告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滞纳金5040元(实际以付清那天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车辆购置尾款1,1253元及违约金1350元(暂算2022年11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15口)(实际以付清那天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的案涉车辆22年商业险、交强险、承运险合计7,249.56元及滞纳金1316元(暂算2022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实际以付清那天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垫的案涉车辆21年商业险5,624.72元及滞纳金2047元(暂算2021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实际以付清那天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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