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761号
南京奇迹之旅健身有限公司、封琳鑫、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薇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晓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间签订的三份健身服务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支付的健身服务费用共计20517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 (计算方式:以20517元为基数,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为100元) 。三、 被告二、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5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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