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14号
南京嘉禾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鼎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嘉禾花卉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市鼎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246981.56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LPR的一倍计算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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