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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金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1,30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330号 

冯金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个月租金10,920元; 2、判令被告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 日止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63.8元;判令被告以10,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4940元: 4、本案律师费2500元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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