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330号
冯金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个月租金10,920元; 2、判令被告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 日止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63.8元;判令被告以10,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4940元: 4、本案律师费2500元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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