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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雪琴与被告王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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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865号

王洪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雪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1100元整〈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壹佰元整〉人民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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