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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天川糖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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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6691

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川糖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川糖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210元;二、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天川糖业有限公司支付以180,490元中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以161,720元中未支付的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上述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南京天川糖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3元,由被告上海华源长富药业集团旌德制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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