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736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惠众嘉贸易有限公司、曾秀莲、林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德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惠众嘉贸易有限公司、曾秀莲、林永兴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被告2无锡惠众嘉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0万元,及截止至2023年4月17日的利息83,850元;二、判令被告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被告2无锡惠众嘉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36,600元(以融资款本金9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23年6月17日);三、判令律师费19,000元由被告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被告2无锡惠众嘉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四、判令被告3曾秀莲、被告4林永兴对上述诉请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曹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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