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18号
南京裕而升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浩然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浩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从被告股东中去除,并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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