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523号
徐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郭毓晴与被告徐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郭毓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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