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050号
宿州市典雅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汇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宿州市典雅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汇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48,600元及利息(以48,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被告宿州市典雅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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