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7号
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溧水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汽车停放费359475(B地块,383个地下车库(位),2022.1.1-2022.12.31),并以3594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时候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被告二对被告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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