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316号
刘兴玲、陆敬权: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伏尔特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陆敬礼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北京伏尔特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387,829.82元(银行担保案厂房拍卖价格6,940,000元,刘学松案法院从银行账户划扣1,262,450.82元,银行担保案二审诉讼费110,508元,刘学松案二审诉讼费23,744元,两案律师费合计1,051,127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三被告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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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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