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788号
刘妍希: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开庭传票、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妍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微博上不实言论。2、判令被告刘妍希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刘妍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妍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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