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781号
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晓静与被告张佩宏、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原告常晓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佩宏、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常晓静支付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张佩宏、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上海市宝山监狱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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