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634号
谢超:
本院受理原告毕常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2900元,利息12132. 7元(截止至 2022年5月1日),合计225032.7元。 2、自2022年5月1日至结清欠款前,原告通过平台借款取得的资金,被告按各 平台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招商银行借款本金66000元,年利率20%;交通银行借款本金10000元,年利率18. 25%;花呗借款本金25000元,年利率18.25%); 原告自有资金借款111900元,按照年利率12%,承担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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