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439号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鹏与被告李国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439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吴鹏与被告李国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吴鹏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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