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404号
江苏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朝军、徐信久、江苏三鸿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同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同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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