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00号
南京海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征桂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春、徐晴晨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雪春、徐晴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海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征桂兵退还押金10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南京海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征桂兵支付10万元利息(自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南京海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征桂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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