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6714号
袁大良、江苏良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淑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郑淑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 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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